附图。图自互联网 |
该决定对实施《越南国籍法》有关加入、恢复、退出、取消越南国籍的若干条款;取消加入越南国籍的决定;登记越南国籍;越南国籍确认书;祖籍确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决定对《越南国籍法》第19条规定对加入越南国籍的若干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越南国籍申请者的越南语听说读写能力要符合其生活与工作环境;常住越南并获得越南公安部门发放的常住证书;申请人的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或越南组织和个人的担保等。
按照《越南国籍法》第19条第2款c点规定免除加入越南国籍的部分条件限制的对象包括:对越南建国卫国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并获得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授予的勋章、徽章和荣誉称号或被越南有关部门认可的特殊贡献;申请者加入越南国籍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带来利益,在科学、经济、文化、社会、艺术、体育、卫生、教育等领域有卓越的贡献,获得国际奖励、勋章、徽章或被有关组织确认并由越南部级机构承认申请者在加入越南国籍后将为越南在上述领域的发展作出积极且长久的贡献等。
该决定自2020年3月20日生效。(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